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村治安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30日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后,于2020年6月27日晚,酒后驾驶一辆粤U1****轿车从潮州市湘桥区往潮安区古巷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潮安区古巷镇福庆村“COCO”陶瓷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发现被告人蔡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抽取被告人蔡某甲的血液样本送检。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2mg/100ml。
被告人蔡某甲于2020年8月7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U1****轿车一辆;
2.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安测试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后,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1年1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粤U1***轿车一辆暂扣于凤塘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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