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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村**组。1980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4年5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甲独自在松滋市**镇**村**组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约三两,后无证驾驶套牌为鄂D****0二轮摩托车前往**镇城区打麻将,当其沿**路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杨某某驾驶的鄂F****2小车相撞,杨某某报警。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蔡某甲有饮酒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门诊部,对蔡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9年10月11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9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4201900043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松滋市**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残疾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车牌号码;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家中,电话1736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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