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第**届委员会委员,惠来县政府副**、**镇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路**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揭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初,被告人蔡某甲任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第**届委员会委员,惠来县政府**、**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土地调整、三旧改造、协调纠纷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甲(另案处理)、方某甲、吴某甲、张某某、方某乙、方某丙、翁某某、方某丁、方某戊、方某己、陈某乙等11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万元、港币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蔡某甲利用担任揭阳市惠来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该镇镇长蔡某乙、财政所长吴某乙、镇政府办公室出纳黄某某等人,采取虚开报销单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案发后,蔡某甲主动向揭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上缴赃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积极退清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宇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调查卷宗壹拾叁册、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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