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小区**号,现住洪湖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洪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洪湖市**镇**村村委会依照洪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2号令通知对**村所有道路进行封闭。2020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酒后骑车欲外出,当他来到**镇**村**组出村公路时,因该村为疫情防治工作将本村公路封堵,导致被告人蔡某甲不便出村,被告人蔡某甲非常恼火,便持械将封路的一辆五菱面包车后窗玻璃砸破。闻讯赶来的值守人员邓某某、**村村支书彭某某及本村村民蔡某乙、蔡某丙、张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劝阻,蔡某甲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将制止解劝的彭某某、蔡某乙、张某某、蔡某丙等人打伤。 经洪湖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蔡某乙、蔡某丙等伤情为轻微伤;经洪湖市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评估:被砸五菱汽车损失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甲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洪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2号令、中共洪湖市**镇委办公室通知、谅解书、相关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洪湖市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洪湖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珣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镇**村**组**号),手机1387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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