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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蔡某甲,别名蔡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路**园**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舒中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蔡某甲在丰都县**镇**路**园小区地下车库渝GQ****小轿车中容留罗某某、代某某、陈某某与自己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2月5日晚上至2月6日凌晨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先后在丰都县**镇**路**园小区地下车库渝GQ****小轿车中容留罗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园其家中容留罗某某、蔡某丙与自己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在自己的车辆和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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