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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本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蔡某甲及其同伙驾驶摩托车持自制散弹枪、手枪等枪支,在本区**镇**路口牌坊前约50米处,将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蔡某乙、黄某某截停,并开枪将两名被害人击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蔡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持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及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5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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