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骑电动车经过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工程学院南区北门处时因走神追尾一辆货车后摔倒在地。被告人蔡某甲起身后将自己的手机等随身物品砸在地上并将自身衣物脱光,之后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推倒在地,又在路上拦截并打砸过往车辆。期间共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魏某某的三部车辆损坏。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三部车辆维修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229元。
2019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在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工程南北区北门口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11日,福州公安局上街分局提请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蔡某甲作案时有否精神疾病及有否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郑某某、修某某、武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咨询证明;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任意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29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20年3月4日
附件:
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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