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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寻衅滋事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柞水县**镇**村委会与该镇**村村民童某某签订了**村卫生室广场硬化施工合同。同年8月2日,童某某在该村按合同施工时,被告人蔡某甲到现场阻拦施工。童某某便将情况反映给**村主任陈某某。因被告人蔡某甲执意要承包该工程。陈某某考虑到工程进度等情况,便同意该工程由蔡某甲承包,童某某退出。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蔡某甲的父亲蔡某乙因施工需要将道路拦截,吴某某等人乘车经过时因通行问题与蔡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蔡某甲得知情况后手持钢钎追打、辱骂吴某某,因同在现场的周某某将蔡某甲的钢钎夺下,蔡某甲遂用手将吴某某殴打倒地,致使吴某某腿部擦伤,与吴某某同行的刘某某欲上前劝架,被蔡某甲扇了两耳光。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钎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施工合同、户籍证明等;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含照片);7.视听资料:钢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蔡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亚军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羁押在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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