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潘某某(均已判决)每晚凌晨在阳西县**镇**村委**村*号蔡某乙的家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蔡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到赌场上参赌,蔡某乙在赌场上负责分牌和抽水获利,潘某某在赌场上负责望风放哨。期间,赌场共获利10100元,其中蔡某甲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9月26日到我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5.指认、辨认笔录;6.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贻冲
附: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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