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74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蔡某甲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通过该APP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通过创建**群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跑胡子”、“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2元,利用上下分功能抽头获利。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共计非法渔利人民币2万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询单、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充值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祥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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