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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抢劫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30日凌晨3时30分,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上人员均己判刑)互相纠合,经商量策划后,携带铁撬、头套、手套、安眠药等工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庙兴工业区轩珑电子厂,分工合作,由同案犯李某丙在厂外围看风,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李某乙、李某甲、蔡某丙进入厂内,由被告人蔡某甲、同案人李某乙去到值班室控制保安员蔡某丙,同案人蔡某丙、李某甲去到该厂财务室撬开保险柜,抢走被害人戎某某现金人民币17万余元和港币2000元,共同抢走一台RUNSEE9216型录像机硬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9元)、一个西部数据500GB硬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元)及抢走被害人蔡某丙一部诺基亚牌手机,后逃离现场共同分赃。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蔡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戎某某、蔡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甲、同案人李某乙、蔡某丙、李某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李某丁、杨某甲、胡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5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杰

2020年221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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