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蔡某甲,化名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北京市房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3月20日,被告人蔡某甲在原中国**银行京山县支行**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京山***厂的名义,制作了一张金额为3899750元的银行汇票挪用****办事处资金3899750元存高利息牟取利益。蔡某甲将这笔3899750元资金存入不同的银行赚取高息。1996年6月27日,蔡某甲因惧怕挪用资金的事情案发而逃避到北京。1996年7月4日,****办事处经过查账,发现蔡某甲挪用3899750元资金的事实,经过多方努力,追回其中的大部分赃款,剩余29.7万元没有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办事处会计员蔡某甲盗用银行汇票套取资金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科目日结单、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银行汇票、电汇凭证、同业往来划收凭证、内部往来帐、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凭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蔡某甲履历、**武汉**支行调取的资料、贷款记录资料、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明、暂收蔡某甲物品移交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证人梁某某、李某甲、库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罗某某、蔡某乙、刘某某、龚某某、王某乙、李某丙、谢某甲、王某丙、晏某某、田某某、谢某乙、黄某甲、李某丁、黄某乙、余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89975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将本单位资金29.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怡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136********)。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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