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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45号

 

被告人蔡某甲(外号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日23时,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另案处理)与蔡某丙在本市**镇**社区**路**花木场旁路段因金钱问题发生冲突。蔡某丙打电话叫被害人徐某某过来协助处理,徐与被害人郭某某、何某某、马某某遂来到现场。蔡某甲见状,伙同蔡某乙持刀追砍徐某某、郭某某等人,致徐某某、郭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挂粤S3S****号牌的小汽车从本市**镇行驶到**镇路谢岗红绿灯时被谢岗交警大队查获。经对蔡某甲酒精测试,检验出乙醇含量108.6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蔡某丙蔡某丁等证人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蔡某甲还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添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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