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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6********,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路**号,住益阳市赫山区**路**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乙系亲兄弟关系,但近几年两人之间一直存在经济纠纷。2018年2月7日,姑姑蔡某丙为化解兄弟两人之间的矛盾,约两人下午到自己位于益阳市高新区**路**小区的家中协商。当天下午16时许,蔡某甲与蔡某乙在蔡某丙家客厅里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随后打了起来。在打斗中蔡某甲抓着蔡某乙的头部撞在客厅的玻璃茶几上,导致茶几破碎,将蔡某乙的头部、面部、手指割伤。经法医鉴定,蔡某乙系外伤致头皮裂创,左额部皮肤裂创,右拇指皮肤裂创,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在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沃尔玛超市三楼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蔡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湛某某、蔡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邱 亮

20201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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