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蔡某丙的炭窑与柯某某的鸡场相邻,蔡某丙为防止柯某某饲养的鸡啄食其用于烧炭的树木,在其炭窑周围撒下用农药浸泡的稻谷。2013年12月21日,柯某某与受害人彭某某(柯某某外甥)、董某某等人到吴川市**镇**村找蔡某丙理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丙儿子)与彭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蔡某甲用木棍打向彭某某头部,彭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双方便散开,蔡某甲逃离现场。
经法医门诊检验鉴定,受害人彭某某符合被钝器打击鼻部致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蔡某丙、蔡某丁、董某某、柯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吴川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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