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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9时许,在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刘某甲家胡同口处,被告人蔡某甲与邻居田某甲因泼洗脸水洒到柴堆上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蔡某甲用拳头击打田某甲面部,致田某甲面部受伤、下颌中切牙脱落、下颌侧切牙三度松动住院治疗。2020年3月5日,喀左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甲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7月25日喀左县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田某甲损伤不构成伤残。事发后,被告人蔡某甲与田某甲均报警。2020年4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蔡某甲赔偿被害人田某甲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9000.00元人民币,双方互相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及诊断、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孟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乙、李某某、田某丙、田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喀左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及伤者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因琐事与邻居之间发生争执,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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