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4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2月18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因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是其哥哥被害人蔡某乙用“神打”的功夫害他,遂来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的蔡某乙家房屋前坪,双方由此发生争执,蔡某甲用其随身带的拐棍,将蔡某乙头部、手臂多处打伤。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乙所受左桡骨干骨折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优
2020年8月13日
附: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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