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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22001********,汉族,初中肄学,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肖某某多次纠缠被告人蔡某甲,并要求蔡某甲与其女朋友分手,被告人蔡某甲将此事告知其堂哥蔡某乙(另案处理),要求蔡某甲为其出头。2019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犯蔡某乙、证人凌某某以及一名外号叫“么某某”的澄迈男子(身份待查)驾驶摩托车一同前往**镇**路**门口处,同案犯蔡某乙看见肖某某后立即持一把折叠刀上前将肖某某捅伤,被告人蔡某甲见蔡某乙动手,也持刀将肖某某颈部捅伤,二人持刀将肖某某颈部、背部和手指处捅伤。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肖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就医资料、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情况查询、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凌某某、简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同案犯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红枫

书记员:杨春杰

202017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讯问、辨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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