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队,中国移动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谭文墟工作时听说有人在其负责的路段破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电缆,遂赶往谭文墟新建北街与文明街路口交叉处。其赶到现场时,被害人邬某某已剪断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缆线及附属设备,正准备驾驶皮卡车离开。蔡某甲遂上前追赶皮卡车,用手拍打皮卡车的挡风玻璃,并将该皮卡车副驾驶的挡风玻璃打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蔡某甲将邬某某打伤。随后,蔡某甲要求周围群众报警。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蔡某甲、邬某某等人带回海口市公安局三门坡派出所调查。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8月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文蛟村委会文多五队旁将蔡某甲抓获,口头传唤回海口市公安局谭文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事后,蔡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邬某某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蔡某乙、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甲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并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队,联系电话:1887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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