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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蔡某甲在建房过程中与住在隔壁的弟媳张某某发生矛盾。同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持菜刀到张某某家,砍伤其头部,致张某某倒地后腰椎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蔡某甲于2020年6月6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乙、蔡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蔡某甲与张某某因建房发生矛盾后持菜刀砍伤张某某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与蔡某甲因建房发生矛盾后被蔡某甲持菜刀砍伤、后倒地致腰椎受伤的事实;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张某某因建房发生矛盾后持刀砍伤张某某的事实;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某的伤情;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张某某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在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侠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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