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广水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和其妻子乐某某在**镇**村*组**湾河边放水,被害人蔡某甲(系蔡某某亲弟弟)手持铁锹过来阻止,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在对打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用铁锹、啤酒瓶导致蔡某甲头部、左眼部、腰部及皮肤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广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蔡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镇**村**组**湾一水塘边用笼子下龙虾,被害人蔡某甲赶来阻止,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对打,在对打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用嘴将蔡某甲右眼处咬伤。

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蔡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蔡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蔡某甲医药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取得蔡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广水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座谈记录、调解协议书、收条、申请书;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某、张某某、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甲陈述;4.鉴定意见: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相图片、现场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8649****;保证人电话:139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

3.现场笔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