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上午11时许,因前段时间邻里纠纷,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蔡某甲用钢钎打被害人蔡某乙的头部和身体,将被害人蔡某乙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蔡某乙的伤情经武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蔡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4.现场照片;5.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蔡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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