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蔡某甲(小名蔡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赌博、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15日被随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因怀疑妻子与涂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对涂某某生恨。2018年7月1日14时许,蔡某甲携带一把砍刀和一把跳刀寻找涂某某,在随县唐县镇金翔KTV一楼发现涂某某在沙发上睡觉,蔡某甲用砍刀刀背朝涂某某的肚了上砍了几刀,涂某某惊醒后反抗夺刀,蔡某甲用跳刀划伤涂某某,涂某某随后逃出KTV。蔡某甲追出,因未追上涂某某而离去。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同济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07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涂某某左侧第9、10肋骨折存在,该后果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必要时可结合调查判定;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评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日,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蔡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2018]医鉴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同济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07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二张;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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