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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9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厝**巷**号。2020年8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因怀疑其老婆蔡某乙与被害人蔡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意图报复被害人,于2020年4月14日上午,戴鸭舌帽、口罩,着风衣、反光衣,携带钢管、割纸刀至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学校附近被害人蔡某丙家门口伺机作案,后见被害人蔡某丙出现,遂持钢管击打被害人头部,后追打被害人蔡某丙至邻居蔡某丁家,用随身携带的割纸刀划被害人的头部、颈部、腹部等多处部位,致被害人蔡某丙受伤。

经鉴定,刀片粘取拭子、在门内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的STR分型与外门口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9.15×1019;在附近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在附近箱子里面提取疑似血迹、黄色割纸刀、灰色口罩内侧粘取拭子、灰色口罩外侧疑似血迹、嫩黄色反光背心上疑似血迹、卡其色鸭舌帽内侧疑似血迹的STR分型与牙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4.47×1016;卡其色鸭舌帽帽沿内侧粘取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嫩黄色反光背心衣领粘取拭子、不锈钢水杯杯口擦拭子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外门口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的STR分型与蔡某丙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9.15×1019;牙刷的STR分型与蔡某甲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4.47×1016;蔡某丙伤情属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蔡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蔡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材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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