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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3日03时14分,吴川市**镇**村委会**村李某戊和朋友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从**岛出来回家,因当时穿越几辆横行过摩托车群时车速较快,后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丙(刑拘在逃)等人驾驶摩托车从某某岛沿**路一直将李某戊、李某乙等人追逐到吴川市**镇**村村委会**村路口处殴打,并用防盗锁打烂李某丙和李某戊所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各一辆(车辆牌号分别为粤KV3****、粤GL****)。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丙、李某戊的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3609元。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丁等4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丁均未达轻微伤。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蔡某甲对伙同蔡某丙等人于2017年10月23日对李某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进行追截,殴打、砸毁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0月2日蔡某甲的家属主动向受害方作出经济损失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收据、谅解书、委托书;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8.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结伙追截,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360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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