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2019年6月1日至21日期间,先后在吴川市**镇**村和**村、吴川市**街道**中学宿舍以及吴川市**街道**市场和**旁等地,共盗窃电动车六辆及无牌红色125C二轮摩托车一辆。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的紫色TDK2****雅迪电动车(电机号 10ZW6069312YE********,车架号L5XDE1ZF6********)价格为人民币1823元;被害人叶某某被盗的贵妃紫色YD1000D****雅迪电动车(电机号F008****,车架号L5XDE1ZF3********)价格为人民币641元;被害人蔡某丁被盗的珠白色TDR****大洲五洋电动车(电机号MY60V1100W190********,车架号201910********)价格为人民币1724元。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二人被盗的电动车及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红色无牌125C二轮摩托车因无法提供车辆的有效证明,无法作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黄某丁、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蔡某丁、肖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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