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2019年6月1日至21日期间,先后在吴川市**镇**村和**村、吴川市**街道**中学宿舍以及吴川市**街道**市场和**旁等地,共盗窃电动车六辆及无牌红色125C二轮摩托车一辆。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的紫色TDK2****雅迪电动车(电机号 10ZW6069312YE********,车架号L5XDE1ZF6********)价格为人民币1823元;被害人叶某某被盗的贵妃紫色YD1000D****雅迪电动车(电机号F008****,车架号L5XDE1ZF3********)价格为人民币641元;被害人蔡某丁被盗的珠白色TDR****大洲五洋电动车(电机号MY60V1100W190********,车架号201910********)价格为人民币1724元。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二人被盗的电动车及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红色无牌125C二轮摩托车因无法提供车辆的有效证明,无法作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黄某丁、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蔡某丁、肖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