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8********,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侍某某、陈某某、蔡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蔡某甲、值班律师范俊雅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蔡某甲至宿迁市宿豫区**镇**街多次盗窃他人花木,经鉴定:被盗花木价值人民币8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10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至宿迁市宿豫区**镇**东大街陈某某门市门口将受害人陈某某放置在此的两盆玉树盗走;因两盆玉树已灭失,无法作出价格鉴定;
2.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至宿迁市宿豫区**镇**东大街侍某某门口将受害人侍某某种植的一颗黄杨树盗走。经鉴定:被盗黄杨树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20年5月初一天2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至宿迁市宿豫区**镇**农贸市场蔡某乙家门口将受害人蔡某乙放置的一盆栀子树盗走.经鉴定:被盗栀子树价值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蔡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明,被盗的黄杨树盆景和栀子树已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条等书证;
2.被害人侍某某、陈某某、蔡某乙陈述;
3.被告人蔡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5.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综上,以盗窃罪单处被告人蔡某甲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36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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