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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至23日,被告人蔡某甲至镇海区蟹浦镇三江超市、加贝超市,采用顺手牵羊、衣内藏物等方式,多次窃得超市物品,共计人民币659.97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蔡某甲至三江超市内,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超市货架上摆放的伊丽丝维生素修护控油保湿霜1罐,价值人民币172元。

2.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蔡某甲至三江超市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超市货架上摆放的采诗男士润肤霜1罐、伊丽丝维生素修护控油保湿乳1瓶,共计人民币159.66元。

3.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蔡某甲至加贝超市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超市货架上摆放的健俪康晶彩超软碳毛牙刷1套、云南白药双效抗敏薄荷牙膏1支,共计人民币46.82元。

4.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蔡某甲至加贝超市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超市货架上摆放的韩束墨菊深度补水乳1瓶、欧莱雅男士劲能醒肤露1瓶,共计人民币176.9元。

5.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蔡某甲至三江超市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超市货架上摆放的纳美小苏打皓齿本白果香薄荷牙膏1支、伊丽丝维生素舒缓透润美肌水1瓶、采诗男士润肤霜1瓶,共计人民币104.5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抓获被告人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叶某某、姚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及同案人蔡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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