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99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号,2019年10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进行精神病鉴定,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骑自行车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丰乐北路姬堂长庚西十一巷3号对出路面,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粤S3***8五菱牌面包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盗走。

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某甲,后缴获上述五菱牌面包车并发还被害人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乙的证言;4.残疾人证、车辆资料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材料;7.搜查、扣押及发还材料;8.勘验、检查材料;9.视听资料;10.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江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32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