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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75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取保候审。2018年5月22日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9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2月26日曾因殴打他人被寿县公安局正阳关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蔡某乙,男性,198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性,197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7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71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XXXX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王某某、蔡某乙、袁某乙、申某某、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蔡某甲等人多次在正阳关镇北台村穆家老台子废弃房屋、北台村南小坝空地、谭套村南河沿空地、谭套村北套队程某某家、谭套村北套队程某某家东南处墓地、枸杞村袁湖队申某某家、枸杞村袁湖队申某某家北侧树林、王祠村老鸭棚、谭套村王台队刘某虾塘办公室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2019年4月底至8月上旬,被告人袁某甲受蔡某甲安排,多次为蔡某甲等人在正阳关镇枸杞村申某某家、正阳关镇北台村穆家老台子、正阳关镇谭套村北套队程某某家等地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一万三四千元。

3、2019年4月底至6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受蔡某甲安排,多次为蔡某甲等人在正阳关镇枸杞村申德恩家、正阳关镇北台村穆家老台子、正阳关镇谭套村北套队程某某家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两三千元。

4、2019年4月25日至9月初,被告人蔡某乙受蔡某甲安排,多次在蔡某甲等人在正阳关镇枸杞村申德恩家、正阳关镇北台村穆家老台子、正阳关镇谭套村北套队程某某家等地开设的赌场中放贷,非法获利两万四千余元。

5、2019年4月底至8月下旬,被告人袁某乙受蔡某甲等人安排,在正阳关镇蔡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帮助赌场洗牌三四十场,非法获利九千余元。

6、2019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申某某将位于正阳关镇枸杞村袁湖队自家房屋提供给蔡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使用十余次并收受好处,期间并受蔡某甲安排在枸杞村袁湖队自家田地内搭建蔡某甲开设赌场使用的帐篷一次,共非法获利一千元。

7、2019年6月20号左右至9月初,被告人程某某四次将位于正阳关镇韩套村北套队自家房屋提供给蔡某甲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七百元,2019年8月中旬一天,受蔡某甲安排,程某某帮助蔡某甲寻找赌博场地一处并帮助搭棚,非法获利三百元。共获利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张某乙、顾某某、朱某某、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王某某、蔡某乙、袁某乙、申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2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蔡某乙、袁某乙、申某某、程某某,协助蔡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袁某甲、王某某、蔡某乙、袁某乙、申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王某某、袁某乙系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业茂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蔡某乙、袁某乙、申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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