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本案案发时被告人蔡某甲正在哺育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但蔡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传讯时不能及时到案,导致该案无法正常移送起诉。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原案件承办人经联系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称蔡某甲及其保证人均未能联系上,蔡某甲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检察机关对其追捕。
本案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 年9月10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的刑期达不到中院受理标准而不予受理,故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蔡某丁(已判决)于2014年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城**栋**单元**房、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大厦**宾馆**房作为办公地点,并雇佣了李某某、严某某、蔡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蔡某丙(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以及本案被告人蔡某甲作为工作人员组织大陆境内大量卖淫女出境至香港进行卖淫。蔡某甲主要负责与客人确认挑选的卖淫女及联系好卖淫时间和地点。卖淫女办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后会由团伙成员组织过关到香港**都会**酒店进行卖淫,每单收取1000元港币的嫖资,嫖资由酒店方统一收取后,汇到蔡某丁指定账户后,由蔡某丁进行分配。蔡某甲除了每月3000元工资外,每次卖淫收取1元提成。2017年4月至10月案发,蔡某甲收取工资提成共计39300元人民币。
经查明,该团伙自2017年4月至10月案发共计组织出境前往香港卖淫人员数量为452名,累计卖淫达22389人次,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卡机、手机、电脑主机、银行卡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截图对账单信息、涉案2014-2017年的组织卖淫账目等书证;3.证人蔡某丁、李某某、王某甲、蔡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同伙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璐璐
附:
1. 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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