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另案处理)商议在会昌县开设服装公司,然后向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南昌多家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商议好之后,蔡某甲、蔡某乙到会昌县通过各自的关系找到肖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等人员,利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先后注册了会昌县**甲服饰有限公司、会昌县**乙服饰有限公司、会昌县**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会昌县**丁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会昌县**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会昌县**己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
为了应付国税部门的检查,蔡某乙、蔡某甲每年支付4 万元请肖某某当公司法人,并购置部分机器让肖某某自行生产经营。蔡某甲还专门聘请会计廖某某为六家公司作账、申领发票、与南昌**公司的会计罗某某(另案处理)对接业务等。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某甲等人利用会昌县**甲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昌**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5张,合计金额13995565.31元,税额为2379256.22元。利用会昌县**乙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昌**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8张,合计金额14592618.94元,税额为2497740.12元。利用会昌县**丙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昌**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9张,合计金额5480473.81元,税额为931680.60元。利用会昌县**丁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昌**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7张,合计金额10442388.16元,税额为1775206.12元。利用会昌县**戊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昌**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2张,合计金额10410051.00元,税额为1769708.7元。利用会昌县**己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昌**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9张,合计金额9123079.34元,税额为1550923.57元。利用会昌县**己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昌**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7张,合计金额5216610.69元,税额为88682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等人利用肖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六家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余万元(11791339.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与梁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凌云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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