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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20年2月10日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蔡某甲虚构了能承接汕头市濠江**医院卫生间改造项目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罗某甲与其合作,然后以需要先期投资款人民币5万元及预算款人民币1万元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罗某甲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蔡某甲虚构了能承接汕头市宕石**部队清淤项目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罗某甲与其合作,然后以需要疏通关系20万元及招标押金2万元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2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委托其父亲蔡某乙于2019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退还其诈骗被害人罗某甲的人民币28万元及其他欠款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收条、发还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官: 李光旭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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