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区**经济开发区**社居**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蔡某甲得知其美国的女友晁某某要回国需要钱消费,而自己的钱已投入了跨境电商,于是蔡某甲便萌生了以兑换美元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之后蔡某甲网上联系国外的朋友潘某某(美籍华人****),谎称自己有2万美金需要兑换人民币,让潘某某帮其找人兑换。后在潘某某的介绍下,蔡某甲与高某某(英文名 ***)就在微信上联系并商议兑换美元的事宜,双方约定:按照当天汇率双方同时转账,高某某向蔡某甲工商银行62122636021********账号转账69460元人民币,蔡某甲向高某某美国花旗银行账号转账1万美金。当高某某让其亲戚蔡某乙向蔡某甲62122636021********账户转账69460元后,蔡某甲使用photoshop软件制作假的转账截图并以存在时间差为由,谎称已转账支付1万美元,当高某某未收到转账提出质疑后,蔡某甲便将高某某、潘某某拉黑。后蔡某甲将骗来的6946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本人信用卡消费及购物开支。到案后被告人蔡某甲家属将骗取的所有钱赔偿给了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流水单、查询结果、谅解书、领条;2、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附件、;3、证人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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