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9日至11月8日、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自2013年起至2019年,被告人蔡某甲利用其澄迈县**局自筹人员的工作机会,先后在澄迈县、海口市等地区,通过搭讪被害人、被害人相互介绍等方式认识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及其亲属办理社保退休、提高退休金、资格证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钱款。
在长达6年时间里,蔡某甲先后共骗取了邱某某等7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98.96万元,并将骗取到的钱款用于还高利贷、购买私彩以及其他个人花销。
其间,部分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便陆续找蔡某甲退赔被骗钱款。蔡某甲担心案发,先后向曾某某等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44.2万元。案发后,蔡某甲逃匿。
2019年4月16日,蔡某甲在澄迈县**镇**大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及嫌疑人正面照片、归案经过、破案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账户流水清单、澄迈县**局各岗室人员工作安排、澄迈县**局机构编制方案、关于对《关于核查蔡某甲是否为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函》的复函、澄迈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陈某某等人员参加社保情况说明、关于廖某某等12人社保缴费情况查询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黄某某、冯某某、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7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98.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康云
检察官助理:严德令
检察官助理:刘彩玉
书 记 员:廖厚章
附: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2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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