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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蔡某甲多次传唤未能到案,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2年12月1日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5000元。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蔡某甲已逃跑,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2年1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6月2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1月18日,蔡某甲主动到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文楼派出所投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柯永财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农历一月份,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阿某某”(在逃、身份待查)在海南进行诈骗活动,由李某甲等人抄商行的电话号码,蔡某乙、蔡某甲等人打电话给老板以出售消毒药为由进行诈骗。

1、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李某甲、“阿某某”来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抄了商行电话号码,蔡某乙假冒保亭县**中学的副校长打电话给批发店老板苏某甲,让其帮忙跟卫生局防疫站的人(蔡某乙假冒)拿40包浪美牌消毒粉,每包500元,共20000元,并由“阿某甲”送货到大本路口交货。收款后又再次打电话给苏某甲说**中学也需要40包浪美牌消毒粉,让其帮忙再次要货,并要求苏某甲把20000元转入蔡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62218864000********)里面,当钱到账后蔡某甲等人逃离保亭县。

2、2009年3月4日,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李某甲、蔡某丙、“阿某某”来到白沙县邦溪镇抄了商行电话号码,蔡某乙假冒**中学校长打电话给批发店老板叶某甲要求其帮忙跟卫生局防疫站苏小姐(蔡某乙假冒)拿40瓶威力牌消毒液,每瓶480元,共19200元,并要求将款项转入蔡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62218859240*******)里面,之后由“阿某某”送货到邦溪镇**厂。后来蔡某乙又打电话给叶某甲要求其再帮龙江**小学拿80瓶威力牌消毒液,共38400元,转入蔡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62218859240******)里面,当钱到账后蔡某甲等人逃离白沙县。

3、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蔡某甲与蔡某乙、李某甲、蔡某丙、“娟某某”(在逃、身份待查)来到屯昌县屯城镇抄了商行电话号码,蔡某乙假冒**中学的陈校长打电话给屯城镇**照相馆的老板张某丙要求其帮忙向卫生局防疫站苏小姐(蔡某乙假冒)拿40瓶威力牌消毒液,每瓶490元,共19600元,之后由“娟某甲”送货并在屯昌县坡心镇**小学门口交货,收款后蔡某甲等人逃离屯昌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存/汇款单及收据、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李某甲、蔡某丙、蔡某乙、韩某甲、李某乙、符某乙、张某丁、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甲、叶某甲、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高杰

书 记 员:谭瑶瑶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共3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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