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区**路**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一出租屋,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20年6月3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4时左右,被告人蔡某甲在海南省海口市**区**路**村**区**号一楼门口处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韩某某。韩某某(微信账号为:jei52****,名称为:**形象设计风格老师)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将人民币300元转给蔡某甲(微信账号为:cai****,名称为:阿**),双方交易完成后离开。随后韩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其向蔡某甲购买的毒品疑似物1包(经称重,净重0.1克)。同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区**路**村**区**号**楼**房抓获被告人蔡某甲,从蔡某甲处缴获用于作案的金色OPPO牌手机1部。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韩某某处扣押到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是被鉴定人蔡某甲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吸食毒品所致);二是被鉴定人蔡某甲对本次作案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而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微信转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作案用的手机,并由扣押机关销毁所缴获在案的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昭霞
检察官助理:谢莲海
2020年6月8日
附注: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博德精神医院接受治疗,联系电话1559580****;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扣押手机和毒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
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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