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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贪污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中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青州市**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蔡某甲利用担任青州市**中心**,负责所辖公路路段养护员招聘及工资上报、简易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虚报套取农村公路养护员工资36913元、工程款29800.53元,共66713.53元,归个人占有。

1、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蔡某甲以为青州市**镇**村村民刘某甲发放养路工资的名义虚报套取道路管养资金15609元。

2、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以为**镇**村村民曹某某发放养路工资的名义虚报套取道路管养资金10794元.

3、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蔡某甲以为**镇**村村民蔡某乙发放养路工资的名义虚报套取道路管养资金5210元,其中1300元用于发放农村公路管理员郑某某工资。

4、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蔡某甲以为青州市**街道**村村民赵某某发放看门工资的名义虚报套取道路管养资金6600元。

5、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蔡某甲按照青州市**局安排,先后联系窦某某施工了青州市**局**中心所辖路段**路**东山限高栏安装、**路**大桥东侧限高栏安装两个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人蔡某甲以报销工程费为由与窦某某补签了**路**大桥限高栏安装合同,并将上述两项工程的总价款39976元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款,同时被告人蔡某甲以其子蔡某丙的名义与青州市**局签订了**路**东山限高栏安装施工合同,虚报施工合同价款为29800.53元。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蔡某甲从青州市**局领取面额分别为39976元、29800.53元两张转账支票,将收款人为窦某某、金额为39976元的转账支票支付窦某某施工工程款;将收款人为蔡某丙、金额为29800.53元的转账支票背书到自己名下,后用于个人家庭消费。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家属自愿退缴赃款人民币66713.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工资表、取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段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担任青州市**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套取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同中

检察员助理:张小洁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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