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蔡某甲利用香港“六合彩”赌博开奖的方式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收取下线蔡某乙、罗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六合彩”投注报单,并自己坐庄吃单牟利。至案发,被告人蔡某甲共收取下线“六合彩”投注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91764元,获利5229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蔡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蔡某乙、罗某某、洪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赌博的开奖方式,聚众赌博,赌资计人民币1917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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