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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非常持有枪支、弹药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53********,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零陵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接到群众举报:零陵区邮亭圩镇**村**组蔡某甲非法持有一支鸟铳。公安民警遂赶往被告人蔡某甲家中,对蔡某甲进行询问,蔡某甲主动将其放在卧室门后的一支鸟铳。经鉴定:该鸟铳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蔡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非制式枪支(鸟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良纲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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