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55**,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镇**村委会**池**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27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7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蔡某甲时任**镇**水厂厂长兼任**镇城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过合法、正当程序规定进行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将原**自来水厂三个过滤池、过滤池北面空地及被告人蔡某甲于原**自来水厂围墙外向蔡乙、蔡某丙买的园地、墓地合并进行规划,并规划成五排共33间厝地(每间约90平方米),后又在原**水站的西围墙外向**镇王某甲、王某乙及高某某处购买一块园地,结合原规划给水厂职工厝地的部分土地合并进行规划,规划成6间厝地(每间约90平方米),一共规划出39间厝地。被告人蔡某甲将这39间厝地以每间人民币2万元至2万5千元的价格分别卖给陈某甲、曾某某及刘某某等人,同时出具盖着蔡甲名字的私章、**镇城镇建设办公室证件专用章的基地准建凭证及**镇**坑管理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各一份。39间厝地一共获得赃款约人民币79万元。
2014年,同案人蔡某丁(另案处理)、蔡某戊及蔡某己(均在逃)合伙将被告人蔡某甲贩卖出去的部分厝地进行收购,同时强行占用陈某乙、蔡某庚等人的厝地。在未经过合法、正当程序规定进行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同案人蔡某丁、蔡某戊及蔡某己将上述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并倒卖给王某丙、陈某丙及陈某丁等人,卖出厝地共获得赃款约人民币795万元。期间,蔡某戊承诺给予被告人蔡某甲倒卖厝地所赚数额的1%作为好处费,让其使用**镇城镇建设办公室证件专用章在蔡某戊等人规划的**镇****村新区规划建设平面图等申报材料上盖章,为王某丙、陈某丙等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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