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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先后购买了3支射钉器、1支射钉器枪膛和4根无缝钢管,并在其位于绵竹市**镇**村的家中使用之前购买的焊机、角磨机等工具改装射钉器和无缝钢管,制造枪支。枪支制成后,蔡某甲到房屋外空地上填装射钉弹和钢珠试枪,之后便将改装好的3支射钉器和4根枪管放置于家中。

绵竹市公安局发现被告人蔡某甲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物品的线索后,于2020年12月24日电话通知被告人蔡某甲到派出所,蔡某甲到达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射钉器和钢管等物品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随后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到蔡某甲家中进行勘验,发现疑似枪支散件3支、疑似枪管4根,以及电焊机、焊枪、角磨机、操作台、射钉弹、钢珠等物品。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3支疑似枪支散件与3根疑似枪管分别经组装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另1根疑似枪管认定为枪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涉案枪支散件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吸毒检测报告书、社会调查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清平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社会调查报告一份、悔过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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