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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深圳**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第**营销中心**,现住本市红桥区**道**里**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红桥区**道**楼平房**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蔡某甲在深圳**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大厦**座**层)担任**期间,采用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该公司承兑汇票业务及投资理财产品,并面向社会公众,以高息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方式,向六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24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将被告人蔡某甲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尹某某、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2.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投资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智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2095****。

2.侦查卷四册、补充材料十三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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