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白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甲在兰坪县**镇**村委**村白某甲(已殁)家中向白某甲索要了一把疑似射钉枪,后蔡某甲一直将该枪支藏于**镇**村委会**村其养殖基地处。2017年的一天,蔡某甲之兄蔡某乙手持该枪支照了三张照片存于其手机中。2018年11月4日,蔡某乙在新疆库尔勒火车站过安检时被值班民警发现其手机中存有的手持枪支的照片,遂案发。同年11月11日,蔡某甲主动带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民警到兰坪县公安局营盘派出所说明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并带民警到其养殖基地处将枪支交与民警。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甲在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核实线索期间,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营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枪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蔡某乙、蔡某丙、白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一支,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57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八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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