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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同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2月9日至2月23日)。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在本市天心区**路**岸“**子”**闸口到**段,利用背包式聚合物锂电池通过逆变器输送电压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电捕鱼,至当日凌晨4时许,共计捕获各类水产品共计21条约4斤。随后,被告人蔡某甲被中国绿发会的志愿者抓获,当日由长沙市天心区渔政水产管理站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水产品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的通告、长沙市天心区渔政水产管理站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蔡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67737****;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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