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甲向****公司购买95号汽油,后运载至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西南小学东侧一处经营点进行储存、销售。期间,被告人蔡某甲雇佣同案人蔡某乙(另案处理)协助经营。截止案发时为止,被告人蔡某甲购得95号汽油共40吨,支付油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

同年10月8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蔡某甲的上述经营点抓获被告人蔡某甲等人,现场查获柴油疑似物2255公斤、汽油疑似物5675公斤、作案工具车辆二辆(车牌号粤D0H****、粤DJ****)、加油设备一批、销售成品油所得人民币30500元。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缴获的柴油疑似物属于0号车用柴油馏分;硫含量不满足标准中任何型号规格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79.0°C),判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缴获的汽油疑似物属车用汽油馏分;满足95号(ⅥA)车用汽油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40.0°C),判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3辆改装油罐货车、柴油2255公斤、汽油5675公斤、现金305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截图、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美华油库出仓单及证明、收款收据、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场地使用证明书、称重过程的情况说明、商品验收单、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油品价格的函、关于油品批发销售指导价格的函、银行卡交易流水、通话记录清单;

3.证人林某甲、蔡某丙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林某乙、谢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用于非法经营的作案工具车辆、销售成品油所得,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夏玲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