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50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张某甲于2015年期间先后成立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该两公司实际负责人。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公司、**公司先后成为广东**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国际)、贵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的会员单位,同案人张某甲雇请被告人蔡某甲和同案人陈某甲、邓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组织业务员建立QQ群组,通过QQ加好友及在呱呱财经等直播软件上冒充老师、资深股民,吸引并指导客户在粤国际平台和贵州**平台进行投资交易,从而收取点差、手续费实现非法盈利。其中被告人蔡某甲先后担任涉案公司业务组组长、主管等角色。截止2017年7月案发,客户从贵州**平台入金人民币7894529.05元,出金人民币3930122.96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951200元;客户从粤国际平台入金人民币92795155.59元,出金总额为人民币78317684.97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495556.07元。
2017年7月13日晚,同案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戊、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孙某某、邱某某、方某某、陈某乙、蔡某乙、蔡某丙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镇**大厦被抓获归案,缴获涉案相关书证、电脑等物证。2019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蔡某甲在东莞市厚街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U盘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话术本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颜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张某己、吴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李某乙等的证言;
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丁、邓某某、陈某甲、张某戊、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孙某某、邱某某、方某某、陈某乙、蔡某乙、蔡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视频光盘五张附卷。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