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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标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蔡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桃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蔡标来到益阳市**的**小区,将受害人吴某某微型面包车车门拉开,盗走车内SEIKO男式手表一块和现金57元。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为38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标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标以非法占有有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标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标现关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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