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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桂娣、万长保等敲诈勒索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蔡桂娣(绰号“**”),曾用名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小组长,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前万村前万自然村57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长保,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小组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路**号**栋**元**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海宾,曾用名蔡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小组长,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农民公寓**栋**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受委托代建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综合性安置小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局总承包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局)中标并组建团队入驻**工程项目部。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均系**村村民小组长,通过内部议标程序承包了**项目的土方工程。2015年,江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南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江西省**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中标该工程混凝土供应项目。

从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经事先商量,向上述三家混凝土公司以维修路面为由收取进场费,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蔡桂娣负责谈判、账目管理等工作,万长保、蔡海宾负责谈判等工作。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甲公司搅拌车在给**工程建设工地运送混凝土过程中被**村村民以车辆压坏马路为由阻拦在工地门口,**甲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向**局项目部车某某了解到必须与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三人协商赔偿事宜才能解决车辆被拦问题,朱某某在车某某的办公室通过和蔡海宾的谈判,被迫同意按照每送一方混凝土交五元的入场费,后**甲公司搅拌车往工地运送混凝土恢复正常。朱某某先后使用自己个人账户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6月14日、2016年9月14日、2017年3月10日向蔡海宾指定的蔡桂娣农商银行账户蔡桂娣农商银行账户6226822010601******转账6万元、2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期间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多次向车某某了解该公司运送混凝土的具体数量后通知朱某某将相应钱数转账。

  2、2015年8月,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以**乙公司搅拌车压坏**村马路为由,要求**局工地项目部停止预报混凝土运送计划数给**乙公司,**乙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在被停报一个多月计划数后向**局项目部王某某了解到必须与被告人蔡桂娣协商才能解决被停报计划数的问题。马某某在**物业公司与蔡桂娣谈判,被迫同意按照每送一方混凝土交五元的入场费,马某某告知王某某后重新获得预报混凝土计划数。马某某先后使用自己个人账户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7年10月9日向蔡桂娣农商银行账户6226822010601******转账3万元、15万元,于2016年9月14日、2017年1月23日分别向蔡桂娣等人指定的蔡桂娣江西银行账户6222750103******转账5万元、10万元。期间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多次向车某某了解该公司运送混凝土的具体数量后通知马某某将相应钱数转账。

3、2015年10月底开始,南昌**丙混凝土公司搅拌车在给该工地运送混凝土过程中被**村民以车辆压坏马路为由阻拦在工地门口,**丙混凝土公司代表邓某某委托**村民谈某某运送混凝土,遭到蔡桂娣、万长保等人阻拦,同时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要求**地项目部停止预报混凝土运送计划数给**丙公司,在被停报近一个月混凝土计划数后,邓某某等人在**项目经理李欣的陪同下前往**村党总支书记蔡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室与蔡某某、万长保等人谈判,蔡某某表示**甲、**乙两家公司都已交了入场费,**丙公司凭什么不交。第二天,邓某某等人再次前往**村村委会,被迫提出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解决方案,万长保等人未表态。2015年11月25日,邓某某接到万长保表示同意该方案的电话后,在**物业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交给万长保和蔡桂娣。后**丙公司重新获得预报混凝土计划数。

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于2018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蔡桂娣、万长保、蔡海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桂娣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万长保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海宾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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