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住修水县**小区**栋**号车库,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4日被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6日由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某在修水县城某按摩店与汪某甲(与被害人汪某丙系夫妻关系)认识,之后二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2月13日,蔡某某驾车(粤******)从修水县前往崇阳县看望汪某甲,得知汪某丙想让汪某甲将其骗到崇阳县教训一顿。2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崇阳县城新建东路路口找到一辆牌照为鄂******的五菱面的车,谎称要打车到沙坪,坐上该车副驾驶位。该车行驶至赣鄂交界处大源附近时,蔡某某借故改坐驾驶位后排座位,而后用双臂从背后圈住驾驶员的脖子,强迫其将车交由蔡某某驾驶。之后,蔡某某通过聊天确认该面的车驾驶员是汪某丙,并与之因汪某甲的事情发生争吵。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修水县**镇**村**道雷公岩水库旁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右前轮冲出路面而悬空。被告人蔡某某将车子刹停后,明知副驾驶室一侧是岸陡水深的雷公岩水库,仍然自行下车,任由汪某丙连人带车翻入水库。事后被告人蔡某某未施救、未求救、未报警,径直离开现场。经修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汪某丙符合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破碎后视镜等物证照片;2.书证:汪某丙失联情况、视频侦查报告、案发现场示意图等:3.证人汪某甲、汪某乙、蔡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硅藻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打捞现场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手机取证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泄私愤,故意使他人坠入水库,导致被害人溺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超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证据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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